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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 筹资标准
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企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的本县农村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2006年度合作医疗基金年筹资标准为5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各级政府补助40元。筹资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 就诊、补偿程序
●门诊就诊、补偿程序:参合人患病持合作医疗证到定点的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就诊,凭门诊发票、专用处方直接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获得补偿。门诊特定项目就诊、补偿程序:参合人因患特定病种并经审批后,持《医疗证》在定点镇卫生院、二级以上医院门诊治疗,凭《医疗证》、门诊处方、发票和特定门诊项目审批表到县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
●住院补偿程序:参合人患病后,持《医疗证》可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定点的各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参合人因外伤(中毒)等原因住院治疗的,应于住院48小时内到定点医院合作医疗稽查室备案。因本县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县外治疗的病人,应经本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外出务工人员因病(伤)住院应于入院7天之内由其本人或亲友到县合管办备案。出院后,凭《医疗证》、住院费用发票、住院费用清单(汇总)、出院记录、稽查证明、外出务工(探亲)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到县合管办或定点医院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 ● 补偿标准
●门诊费用补偿标准:参合人员普通门诊的符合补偿标准的医疗费用按20%予以补偿,在定点村卫生室每门诊人次最高4元。门诊特定项目(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药品费)符合补偿标准的医疗费用按40%予以补偿。
●住院费用补偿标准(分段累进补偿):
符合补偿标准的住院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000元以内(含)的部分, 分段补偿30%;
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 分段补偿4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 分段补偿50%;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 分段补60%;
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 分段补偿70%;
50000元以上部分, 分段补偿80%;
住院医药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40000元。
凡在本县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上述标准的85%补偿;凡经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在本县以外或在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上述标准的70%补偿;凡未经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在本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正常转诊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外出务工、探亲人员因病住院应于住院一周之内,由本人或其亲友通知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其住院费用的补偿按本标准70%执行,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的,其住院医药费用按正常转诊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补偿年度内未获得合作医疗补偿的参合人员进行一次免费的指定项目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家庭和个人档案。 ● 徐州市定点服务机构
徐州市中心医院(四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二院)、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徐州市中医院、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徐州市妇幼保健院、徐州市儿童医院、徐州市传染病医院、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徐州市仁慈手外伤院、徐州九七医院、徐州南湖精神病医院、徐州矿山医院
● 沛县定点服务机构
沛县人民医院、沛县中医院(县华佗医院)、各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医疗服务站)、驻沛中煤一处精神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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